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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6-1221:11

〔記者王孟倫/台北報導〕針對彰銀案,財政部今天決定提上訴;台新金晚間表示,財政部在上訴理由當中,強調2003年立法院決議「公股不得於改選時支持非公股代表」,既然如此,為何2004年財政部還以公開招標並允諾支持得標人,這不是政府故意詐騙當時投資人?台新金呼籲,財政部勿藉由公股行庫加碼彰銀或徵求委託書的方式,與民間投資人爭奪民營公司的經營權。彰銀將在本周五進行董事改選,對於財政部不服高等法院二審判決,台新金提出6點回應。第一,「為什麼財政部對地院及高院的判決,為何視若無睹?」財政部和台新金存有繼續性的契約關係,已經台北地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確認在案,財政部為何不尊重地院3位法官及高院法官之認定呢?第二, 高院已詳細說明契約有效的理由。高院判決中記載:2005年的公告及公函「全部由財政部設計架構,不是台新金控以威脅、利誘等不當手段強迫財政部締結」,甚至「彰銀在台新金控主導經營權後,財務結構已大幅改善,創造彰銀、股東及員工三贏局面,財政部身為彰銀第二大股東亦蒙其利。基於股東自治原則及契約自由原則,應認系爭契約為有效」。尤其,財政部在契約成立並履行9年後,才抗辯契約是無效,實在違反誠信原則,並造成政府失信於民。第三,台北市 士林按摩財政部主張:依2003年立法院附帶決議,不能支持民股(台新金),問題是,立法院之附帶決議,對行政部門並無拘束力;尤其,如果2003年已有確實不能執行之情事,為何財政部仍於2005年設計此國際公開標,並允諾支持得標人,豈非政府故意詐騙當時的台北市 士林 酒店按摩投資人?第四,彰銀的業績如何,並非財政部可奪取彰銀經營權的理由。根據2005年契約,只要「台新金仍為彰銀最大股東」,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經營權。第五, 雖然民事訴訟有三審程序,但「和解」是民法第736條所明定,且為民事訴訟法第377條所鼓勵;財政部應展現政府愛民親民的風範,和台新金控進行和解。最後,台新金籲請財政部,請勿藉由公股行庫加碼彰銀或徵求委託書,爭奪彰銀經營權,以免違法違憲,且貽笑國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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